法律分析:
不属于刑事诉讼证据的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外的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_x000D_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_x000D_
证据包括:_x000D_
(一)物证;_x000D_
(二)书证;_x000D_
(三)证人证言;_x000D_
(四)被害人陈述;_x000D_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_x000D_
(六)鉴定意见;_x000D_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_x000D_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_x000D_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