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和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及法律、法规和其它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日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此次调整后,各档月工资标准增长幅度均超过20%。自11月1日起,安徽省将执行这一新标准,最低月工资标准分为1520元、1350元、1250元、1150元4档,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16元、14元、13元、12元4档。
根据通知要求,自2018年11月1日起,合肥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一档次的1520元/月,16元/小时,领跑全省。
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第一档次为1520元/月,16元/小时,执行地区为合肥市区。
第二档次为1350元/月,14元/小时,执行地区为淮北市区,蚌埠市区,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马鞍山市区,芜湖市区,宣城市区,铜陵市区
第三档次为1250元/月,13元/小时,执行地区为亳州市区,宿州市区,阜阳市区,滁州市区,六安市区,池州市区、九华山风景区,安庆市区,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宁国市、广德县、绩溪县、郎溪县、旌德县、泾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