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向用户提供燃气燃烧器具产品安装、维修服务的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以及燃气供应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安装、维修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资质许可条件和程序的规定,经区县市政市容委审查许可,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