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原告的流产虽不是本起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但原告因接受X光检查而终止妊娠,故其终止妊娠与本起事故之间是有联系的。司法实践中,审理交通事故侵权类案件时,只有经鉴定构成伤残时,才予以支持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案原告的伤情虽未构成残疾,但给其在精神上造成的痛苦是显而易见的,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充分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因此,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应该充分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考虑,不能一概而论,更不应该把是否构成伤残作为是否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请求的标尺。
首先需要确定这个流产是否和车祸有关,这种情况赔偿的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因为孕妇流产对整个家庭的伤害都是很大的,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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