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掌握“明知故问”的技巧。前文已经论及,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讯问是一种“明知故问”,公诉人对被告人讯问的问题,应当知道已经具有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持的答案,问话的目的,也是让被告人将这一答案说出来,所以公诉人在讯问时就要做到不露声色与痕迹地让被告人自己把答案说出来,而公诉人不要急于帮被告人将此话说出来。
2.不要面面俱到。公诉人的讯问要做到详略得当,必要时根据被告人的答话及态度及时调整问话的内容,讯问要有针对性,简洁明了。公诉人庭审讯问作为法庭调查的一部分,是为了配合法庭查清案件事实,所以,对于被告人认罪的部分没有必要再重复讯问,必要时,可以问:你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是不是事实?或者对于一些案件的核心问题简单讯问:你说你认罪,并且说过去的供述都是事实,那么你确实收受了××送给你的8万元钱,是不是?等等。对于不认罪的被告人,讯问应直接针对被告人不认罪、翻供及控辩双方可能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这也是庭审讯问与侦查讯问的重要不同。
3.实则实之,伪则揭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案件处置结果对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在供与不供、供多供少、如何供述方面经历了较长的思想斗争,反映在法庭的供述方面,就是各被告人当庭的态度各有不同。针对各种不同的情形,讯问时就要注意不同对待,能够如实供述的,要让其供述内容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相吻合;对于不认罪的被告人,应找准要害情节展开讯问,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思路必须明确,要通过讯问让其不能自圆其说,或者陷入前后矛盾、得出荒谬的结论,从而揭穿其谎言,使法庭和旁听人员对其产生不信任感,对其供述不加采信。
4.态度严肃,威而不怒。讯问被告人是法庭审理中的重要内容,是检察人员代表国家支持公诉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因而公诉人要注意法庭上的形象,对被告人的讯问活动,态度要严肃认真,语气要威严但不盛气凌人,更不能随意训斥被告人,因被告人的态度而在法庭上暴跳如雷、丧失风度,讯问语言要语意确定,不拖泥带水。提问的语言表达要简洁、清楚,使人能够明确理解问话的意思,在讯问过程中,一般不宜反复打断被告人的答话,但被告人没有围绕问话内容进行陈述时,或者对事实过程的陈述过于绕弯子时,可以直接提问具体问题,让被告人直接回答。
5.问案件事实与过程,不急于辩论案件定性。法庭上的讯问活动,是针对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要求被告人进行陈述,这一陈述主要是陈述案件的经过和被告人的行为,至于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则是在事实确认之后的司法认定问题,因而在讯问中公诉人就不要急于问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否则容易触动被告人的敏感神经,回避问题、甚至拒不供认,如一些强奸、受贿等案件,被告人对基本事实是承认的,但对案件定性存在异议,这时公诉人只要问明该事实是不是被告人做的、是如何做的即可,如果在讯问时就使用了定性的语言,如:你受贿后有无为行贿人谋取得益?这样直白的问话可能会导致被告人的抗拒:我不是受贿,是礼尚往来,如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