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担保代偿后抵押权转让。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法律依据:_x000D_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_x000D_
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_x000D_
第四条_x000D_
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_x000D_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_x000D_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_x000D_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