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本罪侵犯的客体也即法益,一般的刑法理论认为是为了保护货币制度。但现在越来越多的认为本罪侵害的是货币的真实性的公共信用。随着商品交换、经济交易的发展,货币的公共信用日益增强,刑法通过保护货币的公共信用,以保障交易安全和金融秩序。假币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货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当然也损害了国家对货币的信用。(2)客观方面,是出售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出售,是指有偿转让,有偿交付伪造的货币。“有偿”往往表现为以远远低于假币面值的价格出售,且对方一般明知是假币。(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就是故意,但一般情况下还需要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假币而出售。这一条件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