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城镇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样表附后),进行失业登记和申领《登记证》:
1.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须提供毕业证(肄业证);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须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须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须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
城镇户籍劳动者再次办理失业登记的,凭上述相关证件资料及《登记证》按上述程序办理失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