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置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置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置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夫妻双上在离婚的时候,可以选择的方法是协议离婚和法院诉讼离婚。本律师建议双方能协议离婚,这样既不伤和气,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充分的发挥意思自治,又可以减少经济及时间精力的支出。
但是协议离婚要注意以下几点:
1、离婚协议书中要规范、写清楚双方对财产的处分及小孩的抚养问题。我们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协议草草的写了,但是有人后悔,财产没有处分清楚,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失,发现原来按照法律的规章自己可以多要写财产的,其次,对于财产的具体如何处分约定的不清楚,经常出现的问题就是,协议无法真正的旅行,变成了“死”合同,这时候才想到律师,向律师求助。
2、对小孩的抚养权问题,不仅仅是小孩的抚养权,还有具体的抚养费及看望时间等等都需要在协议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