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判刑标准:
1、走私、出售、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二十五克以数量相当的毒品的,一般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走私、出售、运输、制造25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的,一般判处10年以上13年以下有期徒刑;
3、走私、出售、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40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的,一般判处13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4、走私、出售、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点五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走私、出售、运输、制造一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6、走私、出售、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足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7、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节严重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