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解除的情形有:_x000D_
(一)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_x000D_
(二)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_x000D_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_x000D_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_x000D_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_x000D_
(六)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_x000D_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_x000D_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_x000D_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_x000D_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_x000D_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