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年限
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二、土地使用年限是从何时才是算起呢?
简单地说,就是从这款地开始取得使用权之日算起,也就是取得了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对于住房用地而言,并不是都是以房屋开始建造之日算起的,而是要以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日子为准。例如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就不是70年,而是50年。
在这里,建议消费者购房时要注意楼盘的使用年限多少,谨慎考虑。另外,使用年限的多少还影响着土地所带来的效益以及土地的价格,一般来说,房屋的使用年限越多,价格越高,反之亦然。
三、如果土地使用期满会怎么样呢,会不会很麻烦?
在我国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有规定“期满则自动续期”。不过,土地使用权续期要重新签订合同,但对是否缴纳费用这一块存在着缺陷。但是,很多人认为要适当续费。
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可自动续期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费是最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