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公司债务的偿还有几种情况,每种情况下偿还方法不同。如下:1.股东出资瑕疵《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一、股东虚假出资的对外民事责任有哪些
股东虚假出资的对外民事责任如下:
1、一般缺陷责任,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在虚假出资股东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股东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对虚假出资股东行使代位求偿权;
2、重大瑕疵责任,如果股东实际缴纳的公司注册资本之和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公司法人资格将被否认。无论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都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什么叫股份制企业无限连带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因特定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