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聘请鉴定的程序有:
1、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
2、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进行鉴定;
3、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4、侦查人员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应当进行审查,如果有疑问,可以要求鉴定人作补充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