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 一方出资买房不一定为共同财产根据情况而定。
共同财产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法律认定的财产。双方都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财产分配时,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意度量标准进行评估和分配。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财产归产权登记人所有,只出资但不是产权登记人的,不属于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以出资人子女名义登记的,视为只赠与子女一方;房地产归产权登记人所有,因此,如果房地产证上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或男方的名字,离婚时房地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