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第一,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姓名,特别是某些父母,认为子女名字是自己取的,不能让他随意更改,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姓名既然已经取了,那么就是姓名权人自己所拥有的,只要在法律允许和规定的范围内是可以更改的。
第二,盗用他人姓名来行事某些活动或者非法营利,例如利用他人的姓名进行欺诈、愚弄别人,或者利用他人的姓名来签罚款单等等。
第三,侮辱或者冒用他人的姓名,例如在双方吵架的时候,用污蔑性的语言来攻击他人的姓名,或者在文学作品中采用影射方式侮辱他人的姓名,也可以表现为取他人相似的姓名,进行丑化或者恶意伤害,又或者取代他人,利用他人的姓名上学等等,都是侮辱他人姓名或者冒用他人姓名的具体体现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