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量刑】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贿赂官员20万怎么处理
如果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贿赂官员20万,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20万,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般会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自首,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斡旋贿赂未遂怎么处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只要客观上为行贿、受贿极力沟通、撮合,并从中获取了数额较大的非法所得,就完全具备了介绍贿赂罪的主客观要件,应构成介绍贿赂罪的既遂。该论者认为本罪的既遂除了要求有介绍行为外,还要求行为人从中获取了数额较大的非法所得,这显然是不科学的。因为《刑法》第392条并没有要求本罪的构成要以“谋取非法利益”为条件。第二种观点认为,介绍贿赂的既遂应以行贿与受贿双方之间建立了贿赂的联系为标准,而不论行贿与受贿行为所追求的结果是否达到。只有当被介绍贿赂的行贿方或受贿方拒绝了贿赂介绍,才是介绍贿赂未遂以“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建立了联系”作为既遂标准,同样不可取。根据高检《规定》3,介绍贿赂行为是指在行贿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而介绍贿赂的过程一般表现为:首先是介绍人帮助双方建立联系,然后则在此基础上还需就贿赂的数额, 不正当利益的谋取等问题进一步撮合,最后就是行贿受贿得以实现。由此可见,建立联系只是介绍贿赂行为的初始部分,双方建立了联系不意味着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因此,将“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建立了联系”作为本罪既遂标准不仅与高检《规定》不相符合,而且会使本罪的既遂认定过于提前,扩大了本罪的处罚范围。第三种观点认为,介绍贿赂罪的既遂标准是行贿、受贿得以实现。因为介绍贿赂罪是行为犯,行为犯的既遂以行为的实施完毕为标准。介绍贿赂行为的完成自然是以贿赂的实现为结束。当然,这里的行贿、受贿得以实现不是指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成立,而是指行贿者送出财物,受贿者得到财物。此观点以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作为本罪既遂标准,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其自身论证却有不足之处,即论点与论据之间相矛盾。按照该观点如果介绍贿赂罪是行为犯,那么介绍贿赂罪的既遂就应以介绍贿赂行为的实施完毕为标准。所谓行为犯,就是指以实行法定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但是,介绍贿赂行为的实施完毕并不等同于行贿与受贿的实现。实践中往往介绍贿赂行为实施完成,但行贿与受贿的实现还没有完成。
被判缓刑的人怎么处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绑架官员子女怎么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对官员的子女进行绑架的,是会构成绑架罪的,而对绑架者怎样处罚,要依据具体的犯罪情节而定,最低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盗窃罪的人退赃怎么处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退赃会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法院会酌情从轻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