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反映在行为人要约或承诺过程中。要约邀请中的故意,不属于合同欺诈行为。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即要约或承诺表示的意思是虚假的信息,且在合同履行中未就虚假信息予以更正。3、相对人因受欺诈而对要约或承诺的条件产生错误的认识。4、相对人在因受欺诈而对要约或承诺的条件产生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与行为人订立、履行合同。5、行为人因欺诈成就合同获取了非法的、不正当的或若不实施欺诈不可实现的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