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城市噪声标准(分贝)0类昼间-夜间50-40;1类昼间-夜间55-45;2类昼间-夜间60-50;3类昼间-夜间65-55;4类昼间-夜间70-55。厂界噪声标准值(分贝)一类昼间-夜间55-45;二类昼间-夜间60-50;三类昼间-夜间65-55;四类昼间-夜间70-55。
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