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预收款的时间。也就是说,一旦实际收到预收款,即视为已经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纳税人需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预收款不能或部分不能退还,应在发生该情况时重新计算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如果因为商品质量问题导致预收款不能退还或只能退还部分款项,纳税人需要重新确定纳税义务,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纳税人应当保留相关凭证和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同时,还应当遵循相关的纳税规定和报税流程,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