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等等。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三个规定: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以土地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以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和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缴征税。
对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外籍人员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