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
满足条件以后,失业人员可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照片、《就业失业登记表》、《就业失业证申领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前往参保地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
一、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