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分家析产案件,应考虑财产能否实现实际分割,若当事人主张实际分割,主张实际分割财产的,财产归哪方所有,取得财产方给其他方财产折价款,取得折价款后,需要办理财产变更登记手续的,取得折价款方协助取得财产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当事人不主张实际分割的,采用按份共有的方式共有。达成上述内容一致的条款后,拟定《分家析产协议》,协议即达成,各方必须按照协议内容履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