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资源保护,强化水资源节约,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导向作用,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469号)要求,依据我局《关于建立并实施我市供水价格联动调整机制的通知》(彭发改价格[2014]6号)精神,经测算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顺价调整我市自来水销售价格,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销售价格,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由1.60元/立方米调整为1.63元/立方米;从2015年12月1日起,由1.63元/立方米调整为1.65元/立方米。 (二)机关、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用水销售价格,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由1.80元/立方米调整为1.83元/立方米;从2015年12月1日起,由1.83元/立方米调整为1.85元/立方米。 (三)工业用水销售价格,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由1.90元/立方米调整为1.93元/立方米;从2015年12月1日起,由1.93元/立方米调整为1.95元/立方米。 (四)商业、服务业、基建用水销售价格,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由2.20元/立方米调整为2.23元/立方米;从2015年12月1日起,由2.23元/立方米调整为2.25元/立方米。 (五)特种行业用水销售价格,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由3.00元/立方米调整为3.03元/立方米;从2015年12月1日起,由3.03元/立方米调整为3.05元/立方米。 二、调价执行范围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除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外的自来水销售价格按本通知执行。(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其自来水销售价格仍按我局彭发改价格[2012]34号文件执行) (二)为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利益,对受调价影响的低保对象采取先收后返的办法,按此次调价金额的100%统一返还给低保对象。 (三)自来水销售价格顺价调整后,各供排水企业要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