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银行债务有优先权,如果有担保,则是第一顺位,如果没有担保,则是普通债权,属于第三顺位,清偿顺序,是民事诉讼法根据各种债务的性质,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