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个项目是否为政府采购项目,需看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采购主体,包含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是资金性质也要属于财政性资金;
三是采购范围,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这三个条件具体该如何理解呢?
一、采购主体
法规释义: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1.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其中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2.事业单位包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等。
3.团体组织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各党派及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团体组织包括群众团体、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其中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需在民政部登记,种类繁多,此处仅列举群众团体和人民团体。
22个群众团体和人民团体包括: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二、资金性质
法规释义: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都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1.行政单位: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2.事业单位: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这里的其他收入又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关于财政性资金,下面是两个焦点问题:
1.经营性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吗?
答:公益性医院、公立大学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2.捐赠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吗?
答:首先,只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接受捐赠。其次,事业单位的捐赠收入也要纳入预算管理,凡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三、采购范围
满足前两个条件,采购范围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适用政府采购法,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流程进行采购。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按照采购人单位的内部控制管理规定进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不是政府采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