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应如何惩处
1、对卖淫嫖娼人员应进行性病检查(卖淫嫖娼既遂案件),应由医院出具性病检查结论书(只有诊断证明的作未进行性病检查处理),并由受检人签字捺印并写明对检查结果的意见。对于违法行为人被查出患有性病的,还应作进一步调查确认违法嫌疑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嫖娼。注意,患有性病的嫖娼人员也可以收容教育的。
2、卖淫嫖娼中,对违法行为人(场所经营者)违法所得的没收,应适用《全国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十条而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进行追缴。需要注意的是,“追缴违法所得”和“收缴非法财物”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与扣押一样同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则直接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作为行政处罚),不能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项后再列出追缴或收缴项,而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若适用“追缴违法所得”和“收缴非法财物”则应另行单独作出追缴或收缴决定,而本类案件中若适用《全国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十条作出没收决定的,则应在对违法行为人(场所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一并作出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在内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旅馆负责人确实不知情,不能予以处罚。其对卖淫嫖娼活动持放任不管的心态,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的,依据《全国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处理。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所以,仅有嫌疑人陈述不能处罚。
嫖娼定义
1、处罚种类及依据
(1)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行政强制教育――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公安机关自由裁量)。
法律依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同时该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2、处罚的自由裁量问题
决定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时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适用,全国各地行政执法机关基本上都严格执行。
决定行政强制教育(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时行政执法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从行政执法实践看,北京基本上都适用行政强制教育,北京之外的其他地方一般都不适用行政强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