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不一定说明已经立案。一般情况下可以在不立案的情况下对人进行留置,如果被调查人员没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则不予立案,但对被调查人员留置后立案的,一般是确定留置人员有违纪、违法、犯罪等的行为,需要对被留置人员立案处理。
因为留置与立案审查是有本质区别的。留置是原双规的新法律辞令,是第一步即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向纪委监委如实交代问题,如留置期间经审查问题不大则会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后解除留置措施,如问题严重且触犯了刑法则进入第二步将案卷移交公检法而立案审查。 也就是说留置先行,立案审查在后,立案审查问题就显得严重多了。
什么情况采取留置措施?
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以采取留置措施,具体如下:
1、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2、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3、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能执行留置措施往往是会符合相关情况,要是当事人觉得自己被采取了留置措施后是很不公平的事情,自己没有犯罪自然也会被解除了。
以上就是律师对于这个问题的全部回答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