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分类受理特殊人群申办居民身份证业务工作是一项新的便民举措,为方便部分因重病卧床、行动不便、重性精神病、长期居住在外等特殊人员办理居民身份证,省公安厅于2014年1月28日下发了《关于开展特殊情形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便民服务的通知》,规定了四种特殊情形的办理居民身份证便民服务: 1、长期居住在省外的下列人员,可由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到户籍地派出所代为申办居民身份证(不采集指纹信息)。 (一)已申领过二代证、重病卧床行动不便的公民(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二)年满80周岁行动不便的老人。 2、长期居住在省内非户籍所在县(市、区)的下列人员,可由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到户籍地派出所代为申办居民身份证,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上门采集人像、指纹信息。 (一)已申领过二代证、重病卧床或行动不便的公民(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二)年满80周岁行动不便的老人。 3、重性精神病人,无法配合采集指纹信息的,经户籍民警核实“重性精神病人数据库”相关信息,确属无误的,可由其监护人到户籍地派出所代为申办居民身份证(不采集指纹信息)。 4、公民已申领过二代证,在外期间居民身份证丢失,无法立即返回补领的,可委托其同户内直系亲属,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代为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