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学校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个清偿顺序完成,有剩余财产的,后一个清偿顺序才能启动。以此类推,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付清为止。在同一顺序中,每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没有顺序。破产财产不足以满足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债权的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