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相关纠纷是属于侵权纠纷的范畴的,其行为侵犯了受害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一、民法典中不当得利如何认定
从以下几个要件认定不当得利:1.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法律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指缺少获得利益的法律原因或权利。
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