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和合同的效力瑕疵,主要是指合同不完全具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话,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如果合同欠缺上述条款的话,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的规定,遵循以下原则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 第一,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对于欠缺的合同其他内容,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共同的合意,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第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当事人对合同其他内容达不成协议时,就要由法官推定当事人的意图进行补充,并且应按照一定的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其他内容,即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 第三,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应该按照《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进行补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