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等额不是等于没有必要选举。因为选举是法律规定的例行程序,不管采用那一种方式都需要进行选举通过才可以确定人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