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强化资产管理的责任意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从而保障公共财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固定资产的分类:该办法将固定资产划分为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器设备、交通工具、文物、图书档案等六类,并对每种类别的资产进行细致的界定和规定。2. 固定资产的登记:行政单位须要建立固定资产台帐,按照规定及时记录所有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登记信息、价值评估等相关信息。3. 固定资产的评估:行政单位须按规定建立资产评估制度,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资产评估,确保资产收益最大化。4. 固定资产的处置:行政单位应制定固定资产的处置程序和标准,对不再使用或者无法修复的固定资产实行及时处理。5. 监督管理:该办法还规定了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方式,以及对资产管理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