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规定:
非法持有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符合立案标准。
2012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对公安机关毒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12种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规定。《立案追诉标准
(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毒品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
第二条〔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第八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