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胜诉后诉讼费怎么退
原告胜诉退诉讼费的流程如下:
1、胜诉的原告到法院窗口递交退费申请材料
材料包括:
(1)《诉讼费用退还申请表》;
(2)裁判文书复印件两份(核对原件);
(3)原缴费凭据复印件或非税系统缴费记录;
(4)当事人是个人,要提交身份证、收款银行卡复印件;
(5)当事人是单位,要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加盖单位财务章的一式多联款正式收据;
(6)如委托代理人办理诉讼费用退还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单位委托的,还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下情况,还需要收款人的书面指定:
(1)申请退费一方有多个当事人,且裁判文书中未明确其中各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数额。
应由全部当事人共同书面指定其中一位当事人作为收款人,同时提交全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若需指定裁判文书中未涉案的当事人收款的,需出具公证处认证的授权代为收款的文书。
2、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材料有误,一次性告知修正、补齐;
(2)材料无误,领取申请办理退费的凭证。
材料重点审查:
(1)是否自愿承担诉讼费;
(2)是否同意由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诉讼费用;
(3)是否不同意自愿承担且不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诉讼费用。
3、退费方式确认与处置
(1)自愿承担预交诉讼费的,法院不退还,不得列入案件强制执行标的;
(2)已预交,同意由败诉方向其直接支付诉讼费用的,法院不退还,列入案件强制执行的标的;
(3)已预交,不同意自愿承担且不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诉讼费用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在10个工作日内,为当事人办事退费。
4、完成退费
10个工作日内,法院为当事人办事退费。
同时,也要注意以下当事人退费的不同情形:
(1)法院在省院系统核实败诉方是否已按要求交纳诉讼费;(已经交纳的,由法院打印保留非税票据;未交纳的,转入诉讼费强制执行程序)
(2)诉讼费是否已被纳入强制执行主债权案件的标的;(已纳入的,经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核实,法院不再办理退费)同意在申请强制执行债权后再办理退费事宜的,完成强制执行立案后,办理退费;
(3)败诉方已经履行完毕判决书的内容不需申请强制执行主债权的,由胜诉方书面告知,直接办理退费。
二、诉讼费包括哪些
1、案件受理费。含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本项费用由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法院交纳工本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