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法定监护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正常情况下,成年人如果有配偶,配偶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没有配偶或者配偶已经去世,父母、子女按顺位来监护。如果配偶、父母、子女都不在,其他的近亲属也可以做监护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这几类。
在当事人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如果对法律拟定的监护人顺序不满意,可以提前安排自己的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