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迁户口需要本人去办理。但若本人无法办理的,可由户主进行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等事项引起户籍变动的,应当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