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