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被继承人身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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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在生前承担的债务应被视为其遗产的一部分。这是因为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要求继承人接受遗产时,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果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就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包括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所欠下的债务,以及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在生前承担的债务应被视为其遗产的一部分。这是因为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要求继承人接受遗产时,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就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了遗产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没有清偿责任。若发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应如何处理?
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1、先确定遗产。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切忌不分青红皂白把被继承人家庭的财产都作为遗产并以这个“遗产”负责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2、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前文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反之,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虽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但是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就不能认定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而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
3、明确清偿债务具体的程序。通常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实物或不动产,不便清偿债务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可以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
二、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范围
被继承人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所欠下的债务。主要包括这样几类: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如合伙债务各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等。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被继承人遗留有债务,继承人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然后再分割遗产。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被继承人中有的是为了个人生产或生活需要而欠了债务,也有的为了家庭的生产或生活的需要而欠下了债务。这两种债务,即死者个人债务和家庭共同债务,往往不易划分。因此,必须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和家庭共同债务共分开来。
三、被继承人的债务如何清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就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了遗产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没有清偿责任。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限定继承的原则。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2、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原则。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在遗嘱继承中,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具有成为被继承人的资格。因为在遗嘱继承中,法律对立遗嘱人也就是被继承人是有要求的。立遗嘱人必须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即18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健全的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不能立遗嘱的,即使立下了遗嘱也不能发生任何法律效力,不能被法律承认。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才能够认定自己的行为和后果,才允许用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当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成为遗嘱继承中的被继承人,但他们仍然可以作为法定继承的被继承人。
需要明确的是,因犯罪而被判处徒刑甚至死刑的人,也是可以作为被继承人的,他们不但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中的被继承人,而且当其为完全行为能力时,即使是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也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从而成为遗嘱继承中的被继承人。那些因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确认丧失了继承权的人,也可以成为被继承人。因为他们虽然丧失了继承权,不能继承他们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但他们仍然有权让他的继承人继承他们的个人合财产,从而成为被继承人。
还应明确的是,在我国,只有公民才能成为被继承人,法人是不可以作为被继承人的。因为法人因解散或撤销而消灭时,应当依据有关的法人组织法规对法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处理,而不是依《民法典》处理,不发生继承关系,故法人不能成为被继承人。
延伸阅读
标题:['2.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产继承与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

被继承人在债务清偿中,其遗产继承和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是关键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先用于清偿其欠下的债务。然而,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问题亦不可忽视。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遗产继承中,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先于遗产继承顺序进行清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有些观点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应包括在家庭共有财产中。而另一些观点则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包括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家庭共有财产应当用于夫妻一方的债务清偿。

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外,应当视为夫妻一方的共同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共有。”因此,在遗产继承中,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先于遗产继承顺序进行清偿,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除外。

综上所述,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和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问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先于遗产继承顺序进行清偿,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除外。
结语: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在生前承担的债务应被视为其遗产的一部分。这是因为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要求继承人接受遗产时,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继承人应当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同时,在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应注意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明确清偿债务具体的程序,以及明确被继承人的债务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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