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代理人是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以仲裁当事人的名义,为当事人的利益参加仲裁活动的人。
仲裁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当事人参加仲裁的人,称为仲裁代理人。仲裁代理人有如下特点:
1、只能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
2、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仲裁活动;
3、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自己本身与纠纷无利害关系;
4、不能在同一仲裁案件中作双方当事人的仲裁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理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须经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名盖章,仲裁代理人的委托方算成立。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仲裁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请求或者提出请求,进行和解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特别授权也必须在委托书中具体写明。
仲裁代理人的种类有:
(1)法定仲裁代理人。由法律规定行使仲裁代理权的人。其代理权,基于亲权或监护权而产生;
(2)指定仲裁代理人,被仲裁机关指定代理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的人。其代理权是基于仲裁机关的萎托而产生。
(3)委托仲裁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代为进行仲裁活动的人。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仲裁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