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的大股东另开独资企业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不应当经营与其作为股东的公司同类的业务,也不应当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以及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_x000D_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_x000D_
(一)挪用公司资金;_x000D_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_x000D_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_x000D_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_x000D_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_x000D_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_x000D_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_x000D_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