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民事诉讼法留置送达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二、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1、一般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2、受送达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
5、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三、留置送达适用的条件:
1、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
2、在进行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应当向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由和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3、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
4、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需送达的法律文书是调解书而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则不可适用留置送达,因为对调解协议当事人在送达之前均有权反悔,其拒收调解书,意味着其对调解协议的反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