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失信被执行人与征信记录是两个不同体系管辖的事项,失信被执行人属于法院司法体系的管辖,征信记录属于人民银行征信体系的管辖。
其次,征信记录应当保存5年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并不是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删除后5年。
司法体系只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负责征信记录。已经履行完毕司法文书规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征信体系负责征信信息的保存。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此条即是规定的征信记录的保存期限问题,与是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关。
但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被强制执行过的人会在信用上有记录。民事纠纷负有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将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最高法院关于失信人名单的规定
2,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3,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4,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5,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