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抚恤金领取流程如下:
1、办理者应于死者死亡后半个月内告知人事处劳资科,在死者死亡后一个月内持死者死亡证明至人事处劳资科领取丧葬抚恤金;
2、办理者办理手续前2天通知人事处劳资科;
3、人事处向财务处预约现金;
4、办理者持死者死亡证明复印件至人事处劳资科办理手续;
5、办理者至财务处领取丧葬抚恤金。
需要的材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注明死广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
2、申请人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
3、职工遗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户口簿上记载职工遗属姓名和出生年月的页面复印件);
4、外省市户籍人员另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一级政府所属力事机构或城居保、新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电请人牛活来源情况的证明;
5、直系亲属领取抚恤金的申报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