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出口配额管理
1.配额
进出口货物配额管理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限制进出口商品采取的一种直接数量控制的办法,即对某种商品规定具体的进口或出口数量,超过规定数量则不允许进口或出口。
配额有进口配额和出口配额,配额可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取得,也可通过投标等方式取得。
2.出口配额管理的类别
被动配额:是一国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而实行的数量限制。
主动配额: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以及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如出口玉米、小麦、蚕丝类、煤炭等。
计划配额:我国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出口商品,如出口到香港的活鸡、活牛、活猪等。
3.配额管理的货物目录
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客观因素变化制定、调整并公布。2006年目录:
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
实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货物
4.配额证明
对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出口经营者必须凭“配额证明”,向有关主管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此验放。
二、出口许可证制度
1.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是指国家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制定和调整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的行政许可管理。
2.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006年的货物目录,除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外,还有:对港澳以外市场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石蜡、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锌及锌基合金、电子计算机、电风扇、自行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
3.出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是由国家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的、批准某项商品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凡是国家宣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前均须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无证不得出口。
出口许可证的申领:
向发证机关出示单位公函、出口合同副本或复印件、主管部门(厅、局级)的批准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发证机关收到上述有关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经同意后,由领证人按规定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