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2、交通事故受案登记和简要案情;3、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证明材料;4、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身份证明材料;5、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证明材料;6、抢救费用清单;7、《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8、治疗医院银行账户资料;9、其他证明材料(病历,含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影像报告单、检验报告、护理记录,病程记录等)。 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不明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逃逸等,不能提供第三项至第五项有关材料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一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