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常用的强制措施,拘留时间的计算,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也就是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
期间的届满是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即使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也不得做任何延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判决生效后,先行羁押的拘留时间,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如果是判处管制,则羁押1日可以折抵管制刑期2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