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即相关司法解释,一般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原则,先由离婚的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再者是双方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此时要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做到尽可能公平合理地分配财产。并且,根据财产的性质不同还需细分情况。例如当共同财产分割涉及房屋时,就需要分不同情形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