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效力如下: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在法院确定代位权成立之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受到限制,但并未丧失。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债务人有权要求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2、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起诉超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金额的部分债务人。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之前,应当依法中止诉讼。无论债务人是否参与诉讼,代位权诉讼的裁决都会影响债务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